項目名稱 | 高新開創投資公司整體產權 | 項目編號 | G32017BJ1000245 |
轉讓底價 | 5009.25萬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6-13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17-07-10 |
所在地區 | 北京市 | 所屬行業 | 零售業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 |||||
標的企業名稱 | 高新開創投資公司 |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區(北京市西城區南濱河路1號(高新大廈1928號)) | |||
法定代表人 | 湯劍平 | 成立日期 | 1993-07-06 | ||
注冊資本(萬元) | 6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6000.00萬元(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企業類型 | 全民所有制企業 | 所屬行業 | 零售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102026404 |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投資管理、銷售針紡織品、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百貨、建筑材料、裝飾材料、金屬材料、通信設備、電子產品等。 |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是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否 |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是 |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
中國國投高新產業投資公司 | 100% |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16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0 | 133.75 | 100.31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5012.45 | 2.47 | 5009.98 | |||
審計機構 |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7年4月30日財務報表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0 | 0.87 | 0.71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5010.82 | 0.14 | 5010.69 | |||
其他披露的內容 | 詳見北交所備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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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基本情況 |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國投高新產業投資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 海淀區(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中關村軟件園信息中心201B)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潘勇 | 成立日期 | 1989-04-19 | ||
注冊資本(萬元) | 249529.9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企業類型 | 全民所有制企業 | 所屬行業 | 其他金融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100010089M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0%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 組織機構代碼 |
100017643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國投高新產業投資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16-11-22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
決議文件名稱 | 研究高新開創投資公司等項目退出有關事宜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高新開創投資公司整體產權 | |||
轉讓底價 | 5009.25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價款(含交易保證金)為產權標的成交價格的30%;其余價款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付清,且提供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間的利息。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其受讓資格被確認后的1個工作日內將相當于掛牌價格30%的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本項目掛牌期滿,經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以競價方式組織交易。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其余未受讓成功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按北京產權交易所規定返還; 2.意向受讓方被確認受讓資格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經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轉讓標的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文件及該等報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內容以及已經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3.意向受讓方需在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的1個工作日內將首期轉讓交易價款(包括保證金或競價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部分)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匯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且意向受讓方需書面同意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的1個工作日內,由北交所將首期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賬戶; 4.本項目設立交易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避免轉讓方因意向受讓方的不正當行為而遭受損失。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全部不予退還(在扣除北京產權交易所組織本項目的交易服務費后,其余作為對轉讓方的損失補償),且轉讓方有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①在轉讓方設定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③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或應價低于掛牌價格的;④意向受讓方存在影響正常轉讓、競價公正性或其他違反競價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一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⑥未在合同簽訂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轉讓交易價款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匯入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的;⑦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北京產權交易所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讓方需書面承諾,若成為最終受讓方,自行辦理完成工商及其它相關變更手續,轉讓方負責給予必要的配合; 6.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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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和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3.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1502.775 萬元 |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1個工作日內交納。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競價方式 | |||||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