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當自行對照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4號)等有關法規及最新監管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決定是否受讓本項目轉讓標的。
2.意向受讓方在提交受讓申請前,應仔細閱讀轉讓方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下稱“上海聯交所”)備案或公告的《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產權交易合同》等文件的相關內容,《產權交易合同》的全部內容構成本項目交易條件的不可分割組成部分。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公告期內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等意向受讓資料,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等。上海聯交所向意向受讓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意向受讓方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監管規則以及監管要求。
3.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情況,并由上海聯交所確認受讓資格后3個工作日內,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33,637萬元到上海聯交所指定銀行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產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成為產權標的的競買人。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且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該交易保證金轉為立約保證金,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
4.本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5.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遞交保證金的,采用協議方式轉讓。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中國產權交易報價網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信息發布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6.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成為競買人并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競買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該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生其他違規違約行為時,以對競買人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一)競買人提交意向受讓材料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二)競買人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約定時限支付剩余交易價款的;(三)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時,在交易所通知的規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有效報價的;(四)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1)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或者(2)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參加后續競標程序的;或者(3)在網絡競價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包括競買人在內的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五)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7.本次產權交易價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項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下同)境內投資者]或15個工作日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者)向上海聯交所指定賬戶支付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手續費。
8.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時須向上海聯交所提供上二個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并遞交書面《承諾函》(見公告附件),《承諾函》不可修改。
9.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在標的企業出資或者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者在標的企業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標的企業注冊資本的20%。
10.本項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受讓、信托受讓或聯合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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