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國電寧夏太陽能有限公司100%股權和相關債權 | 項目編號 | G32019BJ10000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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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244707.132125萬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4-15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19-05-13 | |
所在地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 | 所屬行業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標的企業名稱 | 國電寧夏太陽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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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工業園區) | ||
法定代表人 | 閆江波 | 成立日期 | 2008-09-26 | |
注冊資本(萬元) | 56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56000.00萬元(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640200670434078P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經營范圍 | 太陽能產品,原材料的生產,技術研發,銷售;相關上下游產品生產和技術研發,銷售;太陽能生產設備租賃;企業自營產品進出口業務(無進口商品分銷業務),勞務派遣,企業咨詢管理,光伏技術服務 |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是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是 |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是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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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17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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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56.43 | -14099.37 | -14099.33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81987 | 245253.63 | -163266.63 | ||
審計機構 |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9年02月28日財務報表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0 | -2369.18 | -2369.18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72745.94 | 258585.41 | -185839.46 |
其他披露的內容 | 1、本項目掛牌價格為244707.132125萬元,其中標的企業100%股權掛牌價為1元,債權部分的掛牌價為244707.132025萬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標的企業的債權及利息金額為244707.132025萬元)。如果本項目形成競價,成交價格的增值部分屬于股權價格的溢價。2、截至2019年3月31日,標的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農支行貸款金額為13364.1685萬元,由轉讓方提供借款擔保。3、標的企業職工大會已審議并通過《職工安置方案》,標的企業職工由轉讓方負責安置。4、其他需披露的內容詳見北交所相關備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5、上述披露事項不代表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的保證和承諾。標的企業以實際經營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應在盡職調查期間對標的企業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以上事項及其他未披露事項,由意向受讓方盡職調查進行全面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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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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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遼寧省大連市(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黃海西路4號)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喬保平 | 成立日期 | 1992-12-31 | |
注冊資本(萬元) | 1965039.7845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1965039.7845萬元(人民幣) | |
企業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屬行業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1183735667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0%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100018267J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股東會決議 | |||
批準單位名稱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18-11-12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批復 | |||
決議文件名稱 | 關于轉讓國電寧夏太陽能公司和國電石嘴山第一發電公司股權和債權的批復(國家能源函【2018】545號)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國電寧夏太陽能有限公司100%股權和相關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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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244707.132125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73412.1396萬元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結算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2、本項目掛牌期滿,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通過網絡競價多次報價的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將被100%扣除,先用于補償交易所及各方經紀會員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6)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情形。4、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1)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須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繳納約1.34億元(具體數額以銀行實際結算數為準),受讓方與標的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且轉讓方與受讓方同時出具確認函件后,由北京產權交易所將該筆款項匯入銀行指定賬號,標的企業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終結,轉讓方擔保責任解除。轉讓方擔保責任解除后兩個工作日內與受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上述債務的償還,作為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條件之一。(2)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3)受讓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憑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4)本項目公告期即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提交受讓申請時,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該等文件所披露內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成為受讓方并完成工商變更后放棄對轉讓方所有權利主張;(5)意向受讓方支付保證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企業債權債務、資產狀況等原因終止項目成交工作的推進,否則將全額扣除意向受讓方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證金;(6)當出現“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第3條中任意一款行為時,意向受讓方同意轉讓方及北交所扣除本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5、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提交掛牌期間任一時間點不低于轉讓底價的銀行存款資信證明(若為不同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須為同一時點)。6、本項目與國電石嘴山第一發電有限公司60%股權及相關債權(以下簡稱“石嘴山一發轉讓項目”)捆綁轉讓,意向受讓方受讓本項目時必須同時受讓石嘴山一發轉讓項目。若本項目與石嘴山一發轉讓項目中任何一宗項目產生未能簽署交易合同等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事項,轉讓方有權單方面終結兩宗轉讓項目。7、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亦不接受信托、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參與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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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及商業信用。3.意向受讓方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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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73412.1396萬元 |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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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競價方式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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