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方資格條件 |
1.意向投資方應為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意向投資方的股東不得為中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及擁有中國境外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資方的實際控制人不得是中國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擁有中國境外身份的自然人,不得存在任何外資背景。 2.意向投資方需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近三年無逾期尚未償還貸款,無不良經營記錄。 3.意向投資方股權結構明晰,公司治理規范,規章制度完善;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被強制執行、被申請破產或其他面臨解散清算的情況。 4.意向投資方若為基金管理公司,可指定其管理的基金作為最終出資方參與本次增資,最終出資方也需符合本投資方資格條件。 5.本次增資不接受聯合體參與投資。 6.意向投資方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7.融資方將對意向投資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判斷,并保留最終解釋權。 |
增資條件 |
1.意向投資方須在本項目公告期內向北交所提交投資意向申請,并在增資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時前(以到賬時間為準)將擬投資金額的10%作為保證金交納到北交所指定銀行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其放棄投資資格。 2.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投資方交納保證金,并經初步確認符合資格條件并簽署保密協議后,即可安排對融資方進行盡職調查。意向投資方提交投資意向申請后,即視為意向投資方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文件所披露內容,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內容及融資方的現狀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據本公告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資的程序。 3.本次增資單一意向投資方投資金額對應持股比例不超過20%。 4.本項目接受貨幣或非貨幣出資:(1)意向投資方以貨幣形式出資的,出資幣種應為人民幣。(2)意向投資方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須書面承諾其依法擁有擬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該等資產權屬清晰,不存在任何權屬糾紛,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凍結、查封、拍賣之情形,不存在抵押、擔保等限制情形,資產過戶或者轉移給融資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以非貨幣形式出資事項應當經融資方審議同意,非貨幣出資的最終定價以經有權機構備案的結果為準。 5.本次增資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約型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計劃的投資。 6.融資方將根據投資方的資產規模、經營能力及戰略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投資方釋放董事、監事席位。 7.意向投資方在遞交投資申請的同時需書面承諾: (1)本方承諾符合本公告“投資方資格條件”全部內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實有效、不存在虛假信息,同意配合融資方對意向投資方進行盡職調查,并按照融資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2)同意本次增資公告中關于保證金處置的條款; (3)承諾在經營期間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且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最近36個月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 (4)認同并支持融資方制定的商業計劃和增資資金用途,認可融資方對本次增資不接受關于業績對賭、股權回購、反稀釋條款、一票否決權、承諾上市、承諾獲批國家級創新中心、保底分紅等要求; (5)成為融資方新股東后,認可融資方對增資后公司的治理結構及公司經營計劃的安排; (6)同意融資方有權對本方投資金額及對應持股比例進行調整,并以融資方有權批準機構最終確定為準; (7)本次增資所支付的全部增資款項均系其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會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存在此等款項及其支付被政府有關部門或任何第三方給予處罰、收繳、追索等法律風險; (8)本方同意在被融資方有權批準機構確定為投資方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融資方及原股東簽訂《增資協議》,并按照《增資協議》的約定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增資款一次性匯入融資方指定銀行賬戶(或將非貨幣出資資產變更至融資方名下); (9)同意在本次增資完成后,投資方所持有的融資方股權鎖定期不短于1年(以本次增資工商變更之日為準,若前述股權鎖定期內公司上市,上市鎖定期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或要求執行,前述股權鎖定期自動失效),股權鎖定期內投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其所持有的融資方股權或權益。前述股權鎖定期期滿后,如投資方轉讓所持有的融資方股權或權益,除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外,還應符合融資方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其股權的受讓方不應屬于與融資方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上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等,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得為資管計劃、信托產品、契約型基金,也不得為本公告“投資方資格條件”中涉及禁止參與本次增資的主體; (10)本方同意《增資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由北交所將增資款(保證金部分)劃轉至融資方指定賬戶; (11)本方接受融資方原股東增資,增資價格同新增投資方增資價格一致,與本次增資同步完成。 |
保證金設置 |
保證金金額或比例 |
意向投資方擬投資總額的10% |
交納時間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納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1.保證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資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投資方所交納的保證金100%將會被扣除: (1)意向投資方提供虛假資料的; (2)意向投資方交納保證金后單方面撤回其投資意向申請的; (3)未按北交所通知的時間遞交響應文件的,或需參加擇優遴選程序而未參加的; (4)在被確定為投資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融資方股東簽訂《增資協議》; (5)其他違反本公告內容或承諾事項的情形。 2.以貨幣出資的意向投資方被確定為投資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簽訂《增資協議》后自動轉為增資款的一部分;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意向投資方被確定為投資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非貨幣出資資產變更至融資方名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返還。其他未被確認為投資方,且不涉及保證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將在確認其未成為投資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