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企業名稱 | 中電(重慶)數字經濟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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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重慶市(重慶市沙坪壩區景陽路37號B3幢3-10) | ||
法定代表人 | 胡超 | 成立日期 | 2020-09-11 | |
注冊資本 | 30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 | 20000.00萬元(人民幣)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商務服務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107MA614U5W68 |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經營范圍 | 許可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餐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一般項目:園區管理服務,物業管理,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教育咨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酒店管理,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電子產品銷售,通信設備銷售,家用電器銷售,電子元器件零售,市場營銷策劃,非居住房地產租賃,創業空間服務,工程管理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
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是 | |||
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 | 否 |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是 | |||
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 | 是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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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數科(北京)科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 70 | |||
重慶科學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30 |
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萬元) |
2023年度審計報告數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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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9.19 | -841.9 | -841.9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23634.81 | 6548.76 | 17086.05 | ||
審計機構 |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10月31日財務報表 |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6.46 | -413.48 | -413.48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23266.95 | 6594.38 | 16672.57 |
其他披露的內容 | 1、本項目轉讓底價為21754.06萬元。其中轉讓方持有標的企業70%股權對應的轉讓底價為21661.776853萬元,轉讓方持有標的企業債權對應的轉讓底價為92.283147萬元。若產生競價,成交價格的增值部分為股權部分的溢價。 2、本項目債權賬面金額92.283147萬元,為截至2024年12月24日轉讓方對標的企業的債權本息和。受讓方須在支付本項目除交易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同時將上述債權本金產生的未結利息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計息日自2024年12月25日至該債權償付完成之日止。 3、標的企業注冊資本30000萬元,實收資本20000萬元,轉讓方認繳注冊資本2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14000萬元,未實繳注冊資本金由受讓方依據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約定時限繳足。 4、本項目涉及職工安置,《中電(重慶)數字經濟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職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備查。 5、本次產權轉讓如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再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6、其他詳見《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北交所備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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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讓方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電數科(北京)科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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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路74號中國瑞達大廈7層F706室)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法定代表人 | 王力強 | 成立日期 | 2017-04-05 | |
注冊資本(萬元) | 19000.00萬元(人民幣) | 實收資本(萬元)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405MA08CYRM41 | 經營規模 | 中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70%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70%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100010249W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
批準日期 | 2024-11-08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
決議文件名稱 |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對派出董事溝通事項建議函》(中電建議(2024)203號)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中電(重慶)數字經濟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70%股權及相關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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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21754.06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人民幣6526萬元的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1)本項目信息披露期滿,若僅產生1家意向受讓方,則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成交,該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2)本項目信息披露期滿,若產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讓方,則通過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證金扣除條款的其余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后來函申請無息返還。 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轉讓方有權全額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經濟補償,交易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有權按照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兩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轉讓底價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的;(5)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6)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交易條件要求情形的。 4、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公告期內有權利及義務對標的企業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應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已詳細閱讀且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備查文件的全部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若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以標的資產存在瑕疵為由發生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標的、向轉讓方提出要求補償等情形的,即視為違約行為,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交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或等額轉讓價款作為補償,并可單方解除《產權交易合同》,收回轉讓標的,再次進行公開掛牌轉讓,若重新轉讓成交價格低于本次轉讓成交價格的,轉讓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補足差額,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5、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1)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2)本方同意北京產權交易所在出具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3)本方同意在支付本項目除交易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同時將本項目債權本金產生的未結利息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計息日自2024年12月25日至該債權償付完成之日止;(4)本方知曉并認可《中電(重慶)數字經濟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職工安置方案》全部內容;(5)本方同意本次產權轉讓如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再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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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和商業信用。 3、意向受讓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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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設定 | 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6526萬元 |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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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五、競價方式
競價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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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