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四方案將出,權威專家談方案設想 時間: 2015-06-18 15:32:21
大智慧通訊社從接近國資委人士處獲悉,國企改革頂層設計中關于央企分類、國資投資運營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員工持股四個方案有望在近期公布。曾參與過中央深改組關于國企改革調研的中國社科院工經所所長黃群慧對上述四個方案內容進行了政策設想。**央企分類:兩分法或成“隱性三分法”**
關于央企分類,此前有報道稱最終版意見可能由初稿的三類(公益保障類、特定功能類、商業競爭類)變成兩類,即商業類和公益類。
曾向國資委提出過央企“三分法”方案的黃群慧表示,“兩分法”將特定功能類和商業競爭類合并為商業類,但實際上是一種“隱性三分法”:其中商業1類就是此前的商業競爭類,包括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央企;商業2類企業是指主業關系到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或處于自然壟斷行業、經營專營業務、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央企,也就是之前“三分法”中的特定功能類央企。
黃群慧認為,“兩分法”有利于特定功能類央企走出去,避免國際上使用“競爭性中立”來擠壓這類企業的國際化經營空間,同時有助于推動國企更好地向西方經濟體制看齊,彰顯推動壟斷行業國企改革的決心。
但他擔憂的是,特定功能性國企事實上達不到國際上公認的商業性國企行為規范,如果方案驟然將絕大多數國企冠以商業類國企之名,恐怕難以被國際所認可。
**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三層三類全覆蓋**
黃群慧表示,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方案的目的在于改革國有資本管理體制,由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他的政策建議是通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形成“三層三類全覆蓋”的國資管理體制。
所謂“三層三類”是指以國資委為最上面的第一層,第二層是國資委管理下的多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第三層則是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所控制的各類國企。其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公益保障類、特定功能類企業為主要投資對象,以實業投資為核心職能;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商業競爭類企業為主要控股對象,以持股管理為核心職能。
黃群慧稱,在上述新體制下,對國企所有權將由國資委轉移至投資運營公司,國資委對不同類別企業的管理權限也將有所不同:對商業競爭類國企,國資委只需要履行與“管資本”密切相關的公司章程、審計、信息披露、派出董事、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等七項職能,而對其他類別國企,則相應增加國資委的管理職能。
“我們的政策建議是,在未來的3到5年,國資委要向國有經濟管理委員會過渡,使后者成為一個單純的政策制定者,而股權所有者則是第二層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黃群慧介紹,“全覆蓋”是指上述管理體制不僅包括現有的國資委旗下的國企,還應包括不在此列的金融類企業、文化類企業,以及各部委旗下的企業。
**國企混改:上市是重要途徑**
黃群慧參與了此前由中央深改組組織的國企改革調研,國企混改狀況是調研最重要的一項內容。黃群慧認為,上市是目前通過規范的程序來防止國資流失的唯一途徑。“只有上市,才能提供一個公開公正的機制。"進場屬常態、協議屬例外",我們應當設立"例外清單",盡量不要通過協議轉讓來操作(混改),一定要通過上市公司的層面來推動混改。”
此外,黃群慧認為在國企混改中還應建立相應的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對于依法推進改革、未謀取私利但未達到改革目標的企業和個人免除責任;建立民主保障機制,通過職代會等民主方式監督國資流失、利益輸送等現象。
**員工持股:激勵相容、增量分享、長期激勵**
黃群慧認為,中國國企的員工持股一直缺乏統一的制度頂層設計,因而造成了與其他制度不兼容的現象,使得一些企業因員工持股計劃而難以上市;而員工在公司上市后短期內的減持行為則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此外,規范不到位的員工持股也存在著國資流失的可能性。
黃群慧認為,新一輪國企改革中員工持股首先應堅持“激勵相容”原則,要在股票價格、持有比例、持有期限、進入退出機制等方面設計得當,使員工個人利益與企業長遠發展利益捆綁在一起。
其次要堅持“增量分享”原則,不應拿原有的國資存量與員工分享,應鼓勵將企業增量效益、明確是由員工努力創造出來的企業超額收益用作分享,避免國資流失。
最后,黃群慧強調員工持股要堅持“長期激勵”原則,他認為,證監會最新規定的“每期員工持股期限不低于12個月”的期限大大短于其他國家,應予適當延長。“只有堅持長期導向原則,才可能發揮這一制度對員工的組織承諾,也才可能為國企帶來可持續的價值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