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能否產業化在我國一直有爭論,輿論偏向否定。教育作為服務業肯定是國民產業的組成部分,其中某些領域肯定能產業化,如離市場需求近、可觀測、可標準化的培訓、職業教育等等,可當作企業來辦(如美國有不少公司型的學校);而另一些領域則不能或難以產業化,如研究型大學,初中小學等等。這就要區分當作事業來辦的非營利性學校和當作企業來辦的營利性學校各自不同的融資渠道。對營利性學校和非營利性學校進行區別對待或分類管理,允許興辦營利性學校并上市融資,已成為國際慣例。許多國家都存在上市的教育企業就是明證。
然而,占世界第二大市值的中國A股市場幾乎沒有教育板塊,即使有幾個零星的上市者,也是打擦邊球上市,所謂高校板塊實質是校辦產業,與教育服務業相差甚遠。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法律禁止興辦營利性學校,既然投資不能營利,不能獲取回報,又怎么能上市融資?這顯然與上市企業的營利性相悖。
具體來看,主要有如下問題:
一是上市主體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登記成立的企業法人,而由于相關法規所限,我國民辦教育機構大多數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企業法人,難以成為上市主體。
二是我國法規中存在對教育機構的營利限制,雖然有“合理回報”的提法,但合理回報難以確定,舉辦者對結余的支配權明顯要更多受到政府的限制。
三是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和登記比較混亂。我國民辦教育機構目前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審批部門有教育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工商部門,登記部門有民政部門和工商部門,有在不同部門登記的,也有雙重登記的。混亂的審批登記對民辦教育機構整體上市的核準造成障礙。
四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8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
五是民辦教育機構面臨稅收法律障礙。國家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教育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未正式出臺。
六是我國適用民辦教育機構的會計制度存在問題。適用民辦教育機構的會計制度尚不健全,權責發生制下的收入確認方式不利于某些民辦教育機構上市。
為了上市融資,過去若干年中,大批中國公司采用VIE安排,赴海外上市。但是其弊端非常明顯:股權結構過于復雜,法律風險、監管風險甚至業務風險相對更易滋生;國外(主要是美國)投資者對中國的教育機構完全沒有認知,甚至美國國內也缺乏與很多中國教育機構對應的公司,導致美國投資者不看好此類中國教育機構;國內投資者對這些教育機構的品牌非常熟悉,卻手握資金無法進入,白白錯過對教育服務業這一每年數千億市場規模產業的投資機會。
2014年,多家教育培訓企業借道新三板上市。目前唯一在A股主板上市的教育培訓公司是昂立教育借殼新南洋,該案例能夠成功的關鍵在于上海市的地方法規中明確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并提出具體登記要求。由于僅有地方法規的保障,昂立教育不得不剝離了江浙湘等省的業務。
2015年1月7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將“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這意味著,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即將在中國獲得法律上的承認。可以相信,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通過后,在不長的時間內,與營利性教育企業上市相關的工商、稅收等新法規將會陸續出臺,上述各項教育企業上市的障礙將迅速被掃清。中國的教育產業將會登上主板市場,成為一個耀眼的板塊而得到投資者的追捧,股市的遲來者將有力地推動中國教育產業的發展。■
來源:財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