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推進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持續深化,很多企業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歷經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戰略重組等階段。企業、事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資產評估增值的所得稅、與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增值稅及契稅、與企業合并、分立、破產、產權轉移及資金賬簿相關的稅收以及個人投資改制企業相關的稅收等多個稅項。自2014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相繼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7號)等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
2021年4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17號公告(以下簡稱《17號公告》),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相關的契稅政策。
《17號公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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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為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優化市場環境,現就繼續執行有關契稅政策公告如下: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