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著力健全債券發行管理工作體系。一是明確管理責任,國資委審核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債券風險防控,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債券發行管理制度、負責子公司債券發行及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確管理范圍,將管理范圍擴充為企業在各類債券市場發行的公司信用類債券,實現對各類債券品種的全覆蓋。三是明確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設、債券發行計劃制定、債券發行事前審核、存量債券動態監測、債券兌付安排、違規責任追究等內容。
二是著力提高債券發行審批效率。改變一事一批的方式,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結合年度預算管理,國資委一次性審批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債券發行計劃,確定債券發行額度,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據此自行決策具體發行事宜。央企子企業的發債事項,均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管理。
三是著力提升債券發行全流程管理水平。一是嚴格限定發債主體,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名單。二是優化債券融資結構,要求中央企業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長期債券發行占比。三是用好債券創新品種,要求中央企業通過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碳中和碳達峰債券、鄉村振興債券等創新品種,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四是著力防范債券違約風險。《辦法》對各環節的風險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統要求,包括年度債券發行計劃制定及審核、重點風險企業管控、永續債管控、境外債券融資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債券在線監測、兌付風險管理、重大信息報告、違規責任追究等方面。
《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中央企業用好債券市場深化改革、高質量發展機遇,及時抓住債券發行窗口,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資金支持,保障國家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建設和實體經濟發展。
文章來源:國務院國資委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