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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讀 | 央企制度體系建設(四):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解讀 時間: 2022-04-18 09:32:45
 
2021年5月13日,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翁杰明在法治央企建設媒體通氣會上表示,“近年來的實踐表明,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環境,中央企業總體上保持了平穩較快發展,沒有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持續強化法治建設,全力做好規范管理、防控風險這篇大文章。“十四五”時期,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任務更加艱巨繁重,面臨的風險挑戰更加嚴峻復雜,這就意味著,中央企業需要把強法治、防風險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

2022年3月17日,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內控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視頻會議。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袁野出席會議并講話,總會計師趙世堂主持會議。會議指出,“近年來,中央企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主題主線,持續完善內控體系,強化內控執行,加強監督評價,初步構建起符合出資人監管特色的中央企業內控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體系,促進實現高質量發展”。

作為中央企業內控體系建立健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強根固本作用,國務院國資委于去年底印發《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中央企業內控工作不斷深入,內控管理制度不斷完善。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實施以來,中央企業內部管控體制機制不斷健全

部分中央企業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印發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有關要求,相繼啟動了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近年來,為加快構建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夯實基礎管理工作,2019年10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資發監督規〔2019〕101號)(簡稱“101號文”),全面啟動中央企業內控建設相關工作。

在此之后,國資委陸續出臺《關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監督規〔2019〕44號)、《關于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監督〔2020〕17號)(簡稱“17號文”)、《關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監督〔2020〕307 號)、《關于做好2022年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監督〔2021〕299號),進一步推動和提升中央企業風險管理與內控能力,為中央企業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系列制度保障。

103號文是在17號文基礎上的具化、調整和補充完善

在積累和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2021年12月13日,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簡稱“103號文”)。103號文是對17號文的具化、調整和補充完善,是各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內控體系、集團和出資人加強監督的工作基礎,能夠更好滿足101號文提出的中央企業應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監督力量、加強重點領域日常管控和跟蹤檢查、健全重大風險防控機制等相關要求。

103號文明確了責任主體,界定清楚了“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規定了報告規則,強化了成果運用,嚴肅了工作紀律

103號文明確規定了應履行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的企業主體和企業責任人,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明確了報送范圍,對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后,企業的報送程序、國資委的工作內容以及相關后續成果運用安排作了明確規定,最后對不履行、不及時履行、履行或處置不到位的幾種情形的懲戒手段作了規定。

億朋投資根據103號文的具體內容,將其中的重點內容梳理如下,與大家一起學習交流。


一、需履行《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的“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即各地方國資委履行出資職責的地方國企不屬于103號文定義的企業范圍之內。

二、所謂“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是指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各類生產經營管理風險事件。但是,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維穩事件等相關風險報告工作不適用103號文的工作規則。中央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風險情形之一的,即當被確定是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并按照要求及時報告:

1、可能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金額占企業總資產或凈資產或凈利潤10%以上,或者預計損失金額超過5000萬元。

2、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

3、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或者省級以上監管機構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4、受到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機構管制、制裁等,對企業或者國家形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5、受到國內外媒體報道,造成重大負面輿情影響。

6、其他情形。

三、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發生后,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的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應履行首報、續報和終報的報送流程。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由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后報送國資委,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1、首報: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但是對于特別緊急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當在第一時間內以適當便捷的方式報告國資委。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狀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向企業董事會及監管部門報告情況,以及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情況。

2、續報: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發單位基本情況,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發展趨勢判斷、風險應對處置方案、面臨問題和困難及建議等情況。

3、終報: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處置或整改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黨委(黨組)或董事會審議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結果、涉及的金額及造成的損失及影響、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及原因分析、問題整改情況等。涉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一并報告問責情況。

四、工作紀律方面,國務院國資委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印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還將依規追究責任:

1、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的。

2、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導致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3、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4、需要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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