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資發39號文與國資32號令等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制度“企業國有資產非公開協議轉讓”等方面的對比 時間: 2022-06-15 16:29:57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簡稱“39號文”)一共九條;在上一篇中,億朋投資已對39號文的后四條,即對比國資32號令有關國有資產公開掛牌信息披露方面的變化,進行了對比梳理。國務院國資委在此次印發的39號文的前五條中,分別修訂補充了國有資產協議轉讓、內部無償劃轉以及國資發行基礎設施REITS方面的內容。在下文中,億朋投資將繼續分享,與大家一起學習?!?br />
一、“39號文”對可采取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情形、交易主體性質、審批權限和協議轉讓定價進行了修訂。
1、新增兩類非公開協議轉讓適用情形
39號文第一條 | 國資32號令第三十條一 |
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 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
【億朋解讀:對比國資32號令,39號文新增了不同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非公開協議轉讓的兩類適用情形,即:(1)情形一: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2)情形二: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br />
2、強調不得失去重要行業、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并明確可放寬該類子企業內部重整國有產權變動管理和審批權限的情形。
39號文第二條 | 國資32號令第八條、第三十五條 |
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中涉及該類企業時,以下情形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一)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 (二)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 (三)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其他情形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
【億朋解讀:當國家出資企業對子企業進行內部重組整合,并且該子企業的主營業務是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近期印發的39號文進一步明確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該類子企業的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此外,39號文規定三種特定情形下,放寬該類子企業內部重整的審批層級,不再報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而是經由該子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自行審核批準即可(其他情形仍需報批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同意)】
3、企業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可 “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的定價情形,由轉受讓雙方須屬于同一國家出資企業擴大到轉受讓雙方須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但可不屬于同一國家出資企業。
39號文第四條 | 國資32號令第三十二條 |
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
【億朋解讀:對比國資32號令,39號文新增:當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之間非公開協議轉讓企業產權時,不限制該轉讓方、受讓方必須為或屬于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其非公開協議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br />
二、“39號文”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適用無償劃轉的情形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39號文第五條 | 《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第三條 |
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 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權可以實施無償劃轉。具體程序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
【億朋解讀:國資32號令未提及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方面的內容;39號文新增了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者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劃轉產權的情形,可以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規定執行。除《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之外,其他現行有效的涉及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規范性文件主要還包括《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25號)和《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br />
三、“39號文”填補了國資發行基礎設施REITS規范性要求方面的空白。
根據39號文第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應當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確定交易價格,對后續運營管理責任和風險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億朋解讀:國資32號令未涉及國資發行基礎設施REITS方面的內容,此部分規范性要求為39號文新增加的內容。39號文明確了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的工作要求(即 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確定交易價格、明確運營管理責任、作好風險防范措施),并明確其中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需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對于提升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水平、拓寬社會投資渠道等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