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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合規是央企合規管理的重點之一,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提高中央企業境外管理水平,2021年1月21日,國資委就境外國有產權的管理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下稱《通知》),現億朋投資對《通知》進行梳理。
01
境外國有產權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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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條再次強調了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將實際控制企業納入管理范圍”,并要求“境外產權管理工作應當設立專責專崗,確保管理要求落實到位”。而之前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第27號令)中的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企業。
02
境外國有產權管理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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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央企業要嚴格境外產權登記管理,應當通過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信息系統)逐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確保及時、完整、準確掌握境外產權情況”。較國資委27號令而言,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管理更加具體、清晰。
03
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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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還規定“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態管控”,“要采取多種措施做好產權保護,并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范。對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論證存續的必要性,依法依規及時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企業。確有困難的,要明確處置計劃,并在年度境外產權管理狀況報告中專項說明”。
04
境外國有產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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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還規定了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情形:“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無實際經營、人員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業與其全資子企業以及全資子企業之間進行合并,中央企業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
05
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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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以來,境外投資規模日益增長,有效防范境外投資經營風險,關系到國有資產的整體安全和增值保值。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陸續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第27號令)《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中法律風險防范的指導意見》《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文件。
《通知》是在國資委第27號令(2011年7月1日實施)基礎上,結合央企境外經營現狀和問題,進一步細化了央企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再一次強調境外投資是央企合規管理重點領域,是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重點針對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國有產權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央企國際化經營及“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各大央企需更加重視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境外投資和企業境外經營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