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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產權交易的影響(一):對國有產權交易流程的影響 時間: 2024-08-27 10:59:45
新《公司法》 已于7月1日施行。億朋投資編撰系列文章,從國有產權交易流程、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成交后變更等方面分析新公司法對國有產權交易的影響。
 
篇一:新公司法二十四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八十四條及一百五七條對國有產權交易程序的影響

法條原文:
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征詢原股東意見程序變化
 
簡化了股權轉讓規則:
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程序中,可能會遇到因其他股東失聯、其他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被吊銷執照等因素導致轉讓無法進行的情況,而新公司法八十四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僅需“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取消了原來“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征詢其他股東意見程序的規定。
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優先購買權程序變化
 
新公司法明確了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和“行權期限”:
同等條件: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行權期限: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加強了股東的交易優勢地位: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也就意味著出讓股東必須得保證書面通知到達其他股東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能答復方可對外出讓股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實質送達”問題,轉讓方應確保書面通知以郵寄等方式的送達,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方式并不表示書面通知送達。

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變更地址、股東繼承變更等無法發送書面通知的情況,建議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股東的通訊地址以及電子信息送達地址并針對可能出現的情況明確因送達不能的,自發出退回之日起多少日內視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條原文:
一百五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關于股份公司股轉程序變化
 
新公司規定“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如某股份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股東較多參與經營對公司參與度較高,較公眾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股東希望通過章程約定優先購買權來限制股份流轉,限制股權結構變化具有一定合理性。

公司法修訂賦予股份公司股份通過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進行限制約定。非上市非公眾股份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股份轉讓限制,可以以約定對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購買權。


    關于股東會決議

法條原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采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三)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條 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前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對于不出股東會決議的情況:新公司規定,如果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沒有參會的股東,股東會形成決議還需通知未到會股東。
關于股東會決議形成方式:除了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和表決外,可以采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電子通信方式包括視頻會議、微信群組會議等。


伍    關于公司章程修訂
 
鑒于新公司法二十四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八十四條及一百五七條的規定,對國有產權交易程序各環節帶來的變化,公司章程也應據此對股東程序、股東權責等內容進行修改:

(1)建議在公司章程修訂中明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用征詢其他股東意見;但是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股權轉讓程序進行約定,即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載明“需其他股東同意”“開股東會”等規定。

(2)對于國有企業,考慮到存在國有企業無償劃轉的,可以在章程中明確國有股東可以依據國資管理規定將所持股權無償劃轉給關聯方,其他股東對此不持異議。

(3)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股東的通訊地址以及電子信息送達地址并針對可能出現的情況明確因送達不能的,自發出退回之日起多少日內視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4)類似公司法二十四、六十四、六十五等有“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條款的,公司均可以將實際約定在章程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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