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回顧| 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下的2024年政策回顧與解讀系列(一):《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時間: 2024-12-31 11:18:28
數字經濟大潮中,數據作為第五大生產要素,已逐漸演變為推動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戰略資源。隨著《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 “數據二十條”)等相關制度的實施,我國在數據資產開發與利用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數據資產入表是數據資產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數據資產化進程,規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財政部發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開啟數據資產入表元年。
【編者按】數據資產入表,即將數據作為一種新型資產納入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正逐漸成為企業管理的新趨勢。《國務院關于2023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提出,要積極探索開展數據資產管理,穩妥推動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產的開發利用。強化對新類型新業態國有資產管理的研究論證,探索把數據資產等納入報告范圍。數據資產化賦予國有企業資產新的內涵,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國有企業進行數字化轉型、探索數據要素化新戰略、推進數據資產化建設,是建設數字中國的必然要求。
《暫行規定》主要圍繞數據資源是否可以作為資產入表,數據資源及相關交易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如何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以及需要做出何等程度的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為數據資產的確權、交易和利用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及可入表的數據資源
1、《暫行規定》覆蓋兩類數據資源,僅第一類數據資源能夠作為資產入表
《暫行規定》和《數據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兩份推動數據資產化財會文件的出臺,是對“數據二十條”的進一步落實,標志著我國數據要素資產化邁出了實質性一步。那么《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對于企業來講,哪些數據資源可以入表呢?
根據《暫行規定》第一條的有關內容,《暫行規定》規范的對象覆蓋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有關資產定義的全部數據資源,上述數據資源分為兩類:
類型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能夠被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資產類別的數據資源;
類型二: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
其中,第一類數據資源是企業根據《暫行規定》可以“入表”的數據資源;第二類數據資源是雖滿足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是不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或“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數據資源,即“不入表”的數據資源。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2、有些數據資源不符合會計上的資產定義,從而不能作為資產確認
為便于各位更好理解,億朋投資梳理了以下幾個案例(案例來源于財政部會計司):
例1:A企業利用“撞庫”的黑客手段,獲取了某社交網絡大量用戶的手機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網銀信息等個人信息,并打包后出售給B企業。
【A企業獲取和后續轉讓相關數據的行為可能涉及到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甚至刑法等法律法規,A企業對相關數據的擁有和控制并不具有合法性;對購買方B企業,其購買的個人信息數據來源并不正當,而且也并未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取得個人用戶的授權,在合法性方面B企業同樣存在瑕疵。因此A、B所擁有的數據資源均不符合會計上資產的定義,從而均不能作為資產確認。】
例2:C、D企業通過相關開源數據平臺,免費下載了某國家法律條文、法律判決等數據集,用于司法人工智能研究。
【盡管C、D企業可以利用下載的數據集開發相關的數據產品、提供數據相關服務等等,預期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由于平臺是開源的、免費的,其他的組織或個人同樣可以免費下載相關的數據集。因此,C、D兩個企業均沒有對該數據集實現擁有或控制,同時也沒有因取得該數據集發生相關的支出,從而不應將該數據集作為企業自己的資產予以確認。】
例3:E企業訂閱了某宏觀數據庫的普通會員,可在2023年全年實時登錄數據庫查詢有關數據,該數據庫對其5000家普通會員提供相同的查詢服務。
【由于E企業只是獲得了與其他會員相同的查詢數據庫的權利,而非排他性的直接獲取該數據庫的全部內容,E企業不能將整個數據庫作為自己的資產予以確認,而是只能就其獲得的查詢權利是否屬于資產進行判斷。】
例4:F企業從其他多家企業購買了一系列原始數據集,但后續分析發現,從數據質量上看,其中一些數據集在準確性、真實性、關聯性等方面有嚴重欠缺;從所屬領域看,這些數據集分別屬于金融、醫療、通信、能源、消費等不同領域,難以進行進一步的整合分析等加工。F企業分析認為,盡管前期花費了數據集的外購成本,也獲得了大量的原始數據,但難以與企業其他資源相結合來支持經營活動,也無法挖掘形成有價值的數據產品、或是對外出售實現經濟利益。
【由于預期無法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F企業購買的原始數據集并不能夠滿足資產的定義以及確認條件,從而不屬于《暫行規定》規定的適用范圍。】
例5:G企業從事智能財務共享業務,過程中涉及到客戶企業的費用報銷、合同臺賬等數據。G企業認為,如果取得客戶授權,對原始數據脫敏并加工處理后的數據存在挖掘潛力,但由于尚未構建起清晰的應用場景,無法確認預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
【因為G企業尚未構建起清晰的應用場景,無法確認加工處理后的數據預期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此上述加工處理后的數據并不能夠滿足資產的定義,對于這些數據G企業當前尚無法作為資產予以確認。】
3、有些數據資源雖然符合會計上的資產定義,但是不能夠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及“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等資產確認條件,因此也不能作為資產確認
例6:A企業從事數據產品開發服務,其對軌道交通領域某細分行業和相關區域數據進行匯聚,形成相關分析工具,用于出售給軌道交通行業企業。但由于該細分行業仍在發育初期,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標準,行業認可度也不夠高,導致難以找到需求方,因此在相關成本發生時不能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資產確認條件。
【因為A企業目前無法找到該分析工具的需求方,即使滿足了合法擁有或控制該分析工具,并且對發生的相關成本進行了可靠計量的條件,但是由于不能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資產確認條件,A企業仍不能將其作為資產進行確認,相關成本應作費用化處理。】
例7:B制造企業在過往生產重型設備過程中收集了一系列生產數據并做了初步的清洗整理,但由于當時內部數據治理基礎薄弱,未能對該生產數據的清洗成本等進行可靠計量,而是已在生產過程中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相關產品成本。
【對這部分生產數據,由于不符合“該資源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的資產確認條件,B企業不能將其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這并不影響B企業運用生產數據繼續支持生產經營活動。】
入表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
1、被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
《暫行規定》第二條第1項規定:企業使用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簡稱“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取得方式 | 相關會計處理 |
外購 | 初始計量——成本包括: 購買價款、相關稅費; 直接歸屬于使該項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數據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加工過程所發生的有關支出; 數據權屬鑒證、質量評估、登記結算、安全管理等費用。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數據采集、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服務所發生的有關支出。 后續計量: 在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使用壽命進行估計時,應當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第62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簡稱“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規定的因素,并重點關注數據資源相關業務模式、權利限制、更新頻率和時效性、有關產品或技術迭代、同類競品等因素; 在持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期間,利用數據資源對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等規定,將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收入確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收入準則”))確認相關收入 |
自行開發 | 初始計量: 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無形資產準則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后續計量: 在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使用壽命進行估計時,應當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第62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簡稱“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規定的因素,并重點關注數據資源相關業務模式、權利限制、更新頻率和時效性、有關產品或技術迭代、同類競品等因素; 在持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期間,利用數據資源對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等規定,將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收入確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收入準則”))確認相關收入 |
2、被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
《暫行規定》第二條第4項規定:企業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于出售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簡稱“存貨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存貨。
獲取途徑 | 初始計量 | 后續計量 | 收入確認 |
外購 | 采購成本包括: 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保險費; 數據權屬鑒證、質量評估、登記結算、安全管理等所發生的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
出售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應當按照存貨準則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 | 按照收入準則確認相關收入 |
自行開發 | 成本包括: 采購成本; 數據采集、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
3、第二類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
對于上文提到的第二類數據資源,即根據《暫行規定》雖暫不符合相關會計準則資產確認條件未被確認為資產,但其真實參與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效用性價值,同時由此產生了相對明確的收入,也同樣會在企業的會計報表中予以體現。
數據資源類型 | 處理準則 |
未被確認為資產,但用于對客戶提供服務并產生收益 未被確認為資產,但用于對外出售 |
按照收入準則確認相關收入 |
通過外購方式取得的數據,但不符合無形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 | 數據采集、脫敏、清洗、標注、整合、分析、可視化等服務所發生的有關支出,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損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