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報批流程的問題 時間: 2023-04-14 10:10:13
問:根據《公司法》第66條、《國有資產法》第32條、《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審批和批準流程不一致,請問國有獨資企業的相關重大變更事項的報批流程應該按照哪個法條的規定。
答2022-09-2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1條和第34條,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審核和批準流程作出了規定,相關內容并不矛盾沖突。根據上述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答2022-09-2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1條和第34條,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審核和批準流程作出了規定,相關內容并不矛盾沖突。根據上述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