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國資委網站五大互動熱點 時間: 2024-04-09 16:05:33
1. 關于央企開展股指期貨等以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業務問題的咨詢Q:《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以下簡稱“8號文”)對中央企業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進行了管理與規范,請問在8號文印發后,中央企業是否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期權等以股票為標的資產的衍生品業務?
A: 《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金融衍生業務,主要包括商品類衍生業務(標的資產為大宗商品)和貨幣類衍生業務(標的資產為貨幣和利率)。股指期貨、期權等以股票為標的資產的衍生業務,不在本規定適用范圍。
2.關于企業處置以非開發方式獲得房產是否需進場交易事宜問題的咨詢
Q: 國有全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利潤分配、減資退出、拆遷補償或以物抵債等方式取得一定數量房產,該企業處置該批房產時,是否需按照32號令要求進場交易?
A:國有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的規范范圍,不需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例如: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產、國有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所生產的汽車等屬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不屬于32號令規范的范圍,不需要進場交易,按照行業慣例方式進行銷售。如果相關物業、交通工具列為固定資產,上述固定資產的轉讓行為應按照32號令的相關規定履行進場交易程序。
3.關于《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適用范圍問題的咨詢
Q:《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指引。請問下地方國有企業能否參照適用該文件?
A:經研究,《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規范對象為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能否參照適用由地方國資監管機構決定。
4.《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問題的咨詢
Q:《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涉及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條款中“特定行業”應當如何理解?
A: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四十八條中的“特定行業”是原則性要求,一般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有特定要求的行業。
二、32號令中關于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是原則性的表述,一般是指軍工國防科技、電網、石油石化、電信等行業,以及服務國家戰略目標、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等的企業,并根據國有經濟承擔的使命任務和功能定位進行調整。實踐中,具體企業由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結合實際情況確定。32號令第八條規定的是企業產權轉讓行為,企業資產轉讓行為不可參照。
5.關于貿易業務定義問題的咨詢
Q: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謹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不包括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以及資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對于二級公司三級公司“兩頭在外”中的“中央企業集團外”如何理解?
A:《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規定的貿易業務是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業集團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