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網站五大互動熱點 時間: 2025-01-02 10:24:01
1、關于《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八條適用情形問題的咨詢Q: 就如何理解《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中“八、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請問:1、若項目重新披露既調整了轉讓底價,又調整了保證金金額,是否適用39號文第八條規定?2、若項目重新披露不調整轉讓底價,僅調整保證金金額,可否適用39號文第八條規定?
A: 根據《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八條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該條內容適用于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情形。
2、關于公開掛牌轉讓未經評估的股權、資產等相關問題的咨詢
Q: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第五十條規定“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2024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出臺《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其中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請問:1.滿足上述第8點而不做評估的標的,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時,應該以什么作為確定掛牌底價的依據?2.如果不需評估,是否違背32號令第十七條之規定?
A: 企業根據《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規定,進場公開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時,轉讓底價應根據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實踐中,參股股權的轉讓底價不低于原始投資成本;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的轉讓底價不低于賬面凈值;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的轉讓底價不低于可獲取的公開市場價格。
3、關于32號令第四十六條中非公開協議增資問題的咨詢
Q: 請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章企業增資中的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中,增資對象是否限于該國家出資企業體系內各級實際控制的子公司?
A: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十六條“(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中,增資對象應為該國家出資企業的各級子企業。
4、關于商業二類企業股權轉讓審批問題的咨詢
Q: 請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章企業增資中的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中,增資對象是否限于該國家出資企業體系內各級實際控制的子公司?
A: 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八條規定,涉及商業二類企業股權轉讓批準,由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二、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第十六條規定,同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多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共同出資的企業,由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任一方均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5、關于貿易業務開展范圍問題的咨詢
Q: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謹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第一條指出嚴禁開展背離主業的貿易業務。請問:是否可以理解如果是圍繞中央企業主業的“兩頭在外”貿易是可以正常開展的?
A: 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規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集團主業范圍不包括貿易的中央企業應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圍繞服務主業開展貿易業務,原則上不得開展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業務,關系國家能源、資源、糧食、國防、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以及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特定貿易業務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后可保留。主業范圍包括貿易的中央企業應規范開展貿易業務,不得單純為做大規模開展貿易業務。